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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告诉你业委会是什么?为什么成立业委会?业委会的职责又是什么?

时间:2024-10-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业委会是指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一个组织,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帮助业主大会处理日常事务。

  成立业委会的根本目的是合法的维护业主的权益。充当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2.业委会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负责监察和管理物业的资金流向,并有权代表业主更换和选聘物业。

  3.业委会负责管理房屋维修资金,当房屋需要大修缮的时候,业委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让全体业主表决是否进行修缮。

  换言之,业委会实际上是受业主委托,代为处理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它的存在,为且只为代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所面临的有关问题的解决与权益维护,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职责,也无其他职权。因此,因为业主大会的存在,只要实施有效约束,加强监督,业委会就不太可能像部分业主担心的,凌驾于业主之上,任性作为,干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

  按照相关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这里,负责的意思就是,业委会的任何行为不得违背业主意志,有损业主利益,否则,归于无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否决业委会的前述不当行为,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业委会已经实施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如何行使权力和召集、议决程序。某种意义上,形成规范、有效、有序的业主大会机制,是维护业主物业权益的关键所在。它的业务是维护业主的权益,只有业主大会的权力能够得到充分、有效行使,业主的权益才有希望得到长期的、根本性的保障。

  针对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必要时,业委会应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展开商议并作出决议,并将大会决议情况向全体业主予以公布。

  选聘的小区服务企业,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聘定物业公司后,由业委会出面,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样,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依照前述程序由业委会代为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的选聘权在物业大会,而非业委会。业委会只负责对经业主大会审定,和物业公司所达成协议的签署、变更和解除事宜的执行。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取得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不得擅自决定,任意动用该项资金。业委会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并应组织或者参与与该资金使用相关的物业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工作。

  在及时、准确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应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涉,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和尽职履行。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不少事宜需要和业主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并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但与全体业主直接沟通,效率和效果都难以得到保障。由业委会出面,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应该是最优选项。

  针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业委会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1)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2)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半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4)筹备组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根据住建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起草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三、六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五)公布决议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筹备组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六)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由当选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委员工作分工等。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候补委员列席会议。首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第一次会议议定的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同时将会议决议报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在完成会议预定议程后,筹备组向首届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资料,筹备组自行解散。

  (七)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首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八)申请刻制印章首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持备案通知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印章制作点刻制印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符合业委会换届改选条件的小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换届申请。

  小区所在街道或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对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的信息进行公告,将确定的改选小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告。换届改选小组人员由以下四类代表组成,其中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自荐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产生,改选小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改选小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改选小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业委会产生后7天内,由居委会组织业委会委员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并在3天内在小区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书面承诺;(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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