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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候歌简谱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时间:2023-03-2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2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 3月 30日公开发行了2,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20亿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113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20亿元可转债于 2022年 4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友发转债”,转债代码“11305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友发转债”自2022年10月1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9.39元/股。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发布公告(详见公司2022-072号公告),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友发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2年8月25日起由9.39元/股调整为 9.40元/股;2022年9月16日公司发布公告(详见公司2022-097号公告),因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 85%,触发了“友发转债”转股价格下修条件,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友发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6.73 元/股;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详见公司2022-139号公告),因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友发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6.73 元/股。

  公司于2022年 12月 30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3,324,108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因上述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友发转债”转股价格由 6.73 元/股调整为 6.58 元/股。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具体如下: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相关条款的规定,“友发转债”第一年(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票面利率为 0.30%,即每张“友发转债”(面值 1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30 元(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3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友发转债”持有人。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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