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近日,山西大同市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据报道,一名名为小强的男生在校内遭到同班两名男生的凌辱,包括被殴打、强迫舔对方的生殖器和肛门等恶劣行为。小强的父亲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学校进行了报告,并于会面中要求涉事学生及其家长公开道歉。校方表示正在处理此事。
据小强的父亲介绍,小强今年10岁,是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四年级的学生。他在9月16日下午放学后告诉家人自己在学校遭到同学的殴打。小强的父亲在进一步追问下得知,自从小强上二年级开始,同班同学小轩就经常欺负他,要求他舔对方的生殖器、肛门,甚至进行性侵犯。随后,小壮这位新同班同学也加入了欺负小强的行列,包括辱骂、殴打和身体侮辱等。
得知儿子遭受这种恶劣行为后,小强的父亲愤怒之余立即将儿子的遭遇写成文字材料,并在9月16日晚上电话通知了学校。第二天上午,小强的家人再次联系了学校,并在学校的安排下与涉事学生及其家长一同前往学校处理此事。
小强的父亲表示:“当天在学校沟通处理这件事时,对方孩子亲口承认发生过这些事,然后就在我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摁下指印,又在他们家长代笔下,各自写下一段对我儿子的道歉话语。”小强的父亲要求对方家长及学校进行公开道歉,但未获得有效回应。
根据小强父亲提供的打印材料显示,材料上有多处红色指印,并涉及描述了“强迫舔生殖器、肛门、腋下、脚”等恶劣行为。此外,在材料的最后一页,小轩和小壮两人分别手写了一段道歉话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强迫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侮辱他人尊严的行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的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如果你或你的孩子遇到类似的欺凌行为,以下是一些建议:保持冷静:在面对欺凌行为时,尽量保持冷静并避免采取激烈行动。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并向学校报告。收集证据: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文字记录、照片或视频等,以便后续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寻求帮助:与学校的老师、辅导员或校长进行沟通,并要求学校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维护权益:如果学校未能妥善解决问题,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