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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银行卡女子猜对密码取走4万!检察机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23-12-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据荔枝网24日报道,记者12月24日获悉,最近,常州溧阳一名女子陈某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她觉得这不是自己偷的,把钱取出来也没事。于是便动起了贪念,猜中密码并将钱取出,没过几天,警察找上了门。

  前不久,陈某在溧阳某公交站台捡到一张银行卡,卡的背面写着一个数字“0”,陈某猜测:银行卡密码可能为六个零,于是前往银行ATM机查看,果然猜对了密码。查询之后,陈某发现这张银行卡里有4万余元存款。陈某觉得把钱取出来应该没事,大不了失主找来再归还就好了,抱着侥幸心理,她分两次将卡内的4万元取出放在家中。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思君说:“陈某属于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溧阳市检察院最终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大江网18日报道,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唐某带着其侄女(4岁)在乐平市乐港镇马路边等车时,其侄女将捡到的一张农商银行卡交与唐某。后唐某到乐港镇某农商银行网点处,将该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尝试性输入银行密码,在试出密码后唐某分两次取现5700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法官提醒:古人有“拾金不昧”之说,如果拾到他人遗失物,应该积极寻找失主,或是交给公安机关,切勿产生占有私欲。大家要妥善保管财物,提高密码管理意识,特别对存在默认密码、密码简单的银行卡等金融工具,要及时修改密码,提高防盗系数,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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