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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开车时突遭男子扒车受惊后加速致人死亡潍坊法院判了

时间:2022-10-1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扒车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尤其双方素不相识,驾驶员突然看到有人扒车,举止可疑,难免联想到一些危险情况,因此受到惊吓,从而试图摆脱扒车者,结果一个加速,扒车的人竟然倒地死亡了,驾驶员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这样的事件在山东潍坊线日,六旬老人李某与几个朋友在酒桌上喝了点酒,然后驾驶车辆离开,车后座还坐着李某的朋友,不料在行驶过程中却突遭一名陌生男子扒车。

  据李某及其朋友所述,以及调取的路段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去拉李某的车门前,还曾拦截过李某前方的车辆,前方的车辆只能立即停车,从而造成交通堵塞,而李某试图换道行驶,男子注意到了李某的车辆,迅速跑到了李某的车旁,试图拉开车门。

  李某和他的朋友都觉得这男子的精神状况有问题,心中有些害怕,当时车窗还是开着的,所以李某首先想到的是关车窗,不过该男子察觉到了李某的想法,竟想着通过车窗钻入车内,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在李某关窗前,男子迅速把左脚跨入驾驶室内。

  李某觉得他们遇上了歹徒,于是踩了油门加速行驶,为的是摆脱该名男子,并且在摆脱男子后,李某让朋友报了警。但不成想,这一摔竟出了人命,随后,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

  考虑到李某在主观上并未有非法剥夺男子生命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李某酒后驾驶车辆,并加速令男子坠地,会对男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经警方调查获知,该男子系张某(化名),在该案发生前,张某是与其妻待在一起,先是因为租房问题与房东发生了争执,之后夫妻之间又发生了矛盾,张某继而做出反常的动作,开始扒车。

  由于张某患有心脑血管旧疾,李某加速车辆将其摔下,情况较为危险,而且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张某还因抗拒治疗而从医院跑出,再次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并不知张某患有旧疾且无法预知到该情况,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李某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使用极端的行为将扒车的张某从车上摔下,导致张某死亡,行为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了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随后,李某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提起了上诉。

  经二审法院查明,李某确实属于酒后驾车,另根据法医鉴定,张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虽然在医院抢救期间,张某曾跑出过医院,但根据张某的头部伤情,以及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等,仍可认定张某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而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及李某及其朋友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况不符合紧迫性。李某误认为张某是歹徒,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在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并未手持武器,作出扒车的反常举动,但未实施攻击的行为,实际并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李某的车内不止他一人,车后座还有两个朋友,虽然突然遇到有人扒车,令车内的人都有些惊讶,但以当时的情形,李某及其朋友完全可驱赶张某,然而李某却选择了最不可取的方式,企图通过加速车辆让张某离开。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李某在加速前已经预见张某会离开车辆,但由于过于自信,认为张某会在加速过程中自行离开,结果却导致张某从车上摔下,受伤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虑到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犯罪,但只要李某稍加注意,便可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该案中,李某应当注意却未注意,主观上是存在有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

  综合该案的全部案情,考虑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二审期间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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