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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醉”不可恕“逃逸+曾酒驾”

时间:2022-09-1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醉驾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实刑。现对该两起案件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引以为戒,切勿侥幸酒驾。

  被告人况某某曾于2021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2年5月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被告人况某某与他人在庐山市某饭店吃饭时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他人从该饭店出发,沿秀峰大道往休闲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庐阳国际红绿灯路段时,车辆撞到了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护栏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抓获归案。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况某某酒精含量为138mg/l00ml;经鉴定,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1.27mg/l00ml。被抓获归案后,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9月2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和朋友在庐山市某饭店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欧阳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南康镇某小区门口,与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欧阳某某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53mg/100ml。2021年11月23日,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欧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现场查获到案后,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8月30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曝光名单、案例警示,可不是红红脸这么简单,法律的“红线”绝不容许任何人逾越!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抓。酒驾醉驾“零容忍”,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轻则罚款、暂扣驾照,重则构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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