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酒精能放大人的欲望,也易摧毁人的理智。纵观那么多犯罪中,喝醉犯罪的案件是极其高,许多人明知道喝酒过度容易冲动,但依旧管不住自己,等到事情发生,又一遍又一遍地说着自己只是喝酒喝多了,但醉酒并不是犯罪的理由。
在2012年江苏,某地警方接到一则报警,语气明显带着醉意的男子,报警自称自己“走错门”,一时冲动QJ了别人,警方接到报案,立马赶往了男子所在酒店,那么事情经过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报案人叫林某,警方在到来时,林某醉的很不清醒,而房间里还有两位女子,其中一名则是被QJ女子,据双方所说,彼此之间都是不认识的,是男子突然走错房间,借着酒劲将一名熟睡女子QJ了。
据调查,林某并非江苏人,来自河南,但他16岁便来到江苏打工,如今已是24岁,也在当地有了自己的社交圈子,他没有女朋友,平日经常会和朋友在外面喝酒泡酒吧,熬夜通宵更是常态。
在2012年2月16日晚上,林某也是应朋友的邀约,和他一起来到饭店聚餐,饭桌上聊得火热,气氛非常融洽,白酒也在一杯一杯下肚,林某不知不觉中喝了一斤白酒。之后两人离开饭店,但意犹未尽,打算去酒吧再玩耍放纵一下,就这么结伴来到某家酒吧,而酒吧也离不开喝酒,两人又喝到凌晨三四点。
好不容易喝到结束,林某意识已经有点不太清楚,朋友没喝太多酒,状态还好,就在附近订了一家酒店,打算将林某送到酒店房间去睡觉休息,搀扶着林某来到酒店楼下,但刚好此时朋友接到一个电话有急事,只能询问林某自己可以不,得到肯定后,便暂时先离开,让林某自己拿着房卡去找房间睡觉。
林某点了点头,他还是能听到朋友说的话,但醉意还是很明显,他努力睁大眼看了一眼房号,就这么往酒店内走去。林某大致记住了房间在几楼,没有找错层数,但房号记不清了,他便直接敲门拧把手,想着哪间开了就是自己房间,
就这么试了几间房间,还真让他试开了一间房间,里面很黑,但林某没有去开灯,径直往床上走去,边走边脱衣服,睡在了床上。但他刚睡下,就隐隐约约觉得旁边有人,还是个女人,就这么随着生理冲动,摸了过去,打算和对方发生关系。
女子还在熟睡,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等待她感知到危险时,已经于事无补,只能不断挣扎,该房间是有两张床,随着女子的呼救,另外一名女子也惊醒了,连忙开灯,害怕地看着这一幕。
被灯光一照,林某这才清醒下来,那点酒意也没了,意识到自己干了什么,顿时觉得懊悔不已,知道自己犯罪了,主动拿起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不过林某也表示自己只是轻轻一拧进来的,便误认为是自己房间,谁知道是走错了房间,就可能以为在做春梦,于是干出来这样的事情。
为了核实林某到底是怎么闯入的,警方也调阅了监控,发现林某当时还就是轻轻一拧开的门,很明显是房门并没有锁好,加上林某喝了酒,脑袋不太灵光,这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看到这,两女子也回想起睡前发生的事情,受害者女子叫阿梅(化名),是刚来江苏打工的,因为人生地不熟,便投奔了一位认识的男性朋友,这位朋友就帮忙安置,给其在宾馆订了单间,当天阿梅是和朋友的女友睡在一间房间。
两人晚上聊聊天,一直到凌晨三点多实在困得不行才睡觉,睡觉前两人也没那么多精力,没有去认真仔细检查门锁,看到门是关的,也是误认为已经锁好,就这么倒头就睡,没想到这个疏忽,却导致林某恰好走错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但尽管是一个走错一个没锁好门,可这种行为依旧是构成了QJ罪,醉酒不是理由,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与其发生关系,属于QJ行为。而对于犯QJ罪的,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考虑到林某属于主动投案自首,而且在事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综合到其悔罪表现,因此最终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中的林某也是由于其情节不严重,才作出缓刑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抱有侥幸心理,QJ罪作为我国的八大重罪之一,是非常严重的,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除非是在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下。
这不仅仅是告诉我们饮酒的危害性,也是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外还是在家,一定要检查门锁安全,不要因为偷懒而去忽视,很多时候一个小小的举动改变的很多,假设她们俩在睡前仔细检查了门锁,将门锁好,这件事情也就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