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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2015年10月28日提出澄清和改进请求,澳大利亚代表团于2016年2月1日答复中国******代表团(中国******、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的评论和问题,由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给GPA各缔约方。
澳大利亚没有从属于其框架内另一实体的机构。每个实体都应该单独进行看待,因为从澳州法律上讲,各实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如果对实体出价,则涵盖该实体履行的职能,除非澳大利亚的市场准入要约明确排除在外。这包括在该实体下具有特定职能的任何部门,例如澳大利亚边境部队,该部队是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一个部门,因此也包括在内。
中国******代表团建议澳洲对“中央政府实体”存在“但书三”中的b和c项应当予以删除。如果所列任何货物和服务不能适用《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的理由和依据,请澳大利亚予以澄清。
澳洲对附件一“但书三”中的b项,提供澳大利亚政府要求仅为国防部排除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国防部在澳大利亚和国际上独特而偏远的地方工作。货物和服务的排除清单反映了这些地点的运营要求。
根据豁免进行的采购必须记录在案并证明合理。澳大利亚国防情报局、澳大利亚信号局和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是国防部下属的部门。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这些分支机构不在GPA覆盖范围。
国防部可代表所属这些部门进行采购,“但书三”中的c项, 澄清这些采购不在GPA范围内。这些除外条款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并包含在澳大利亚所有现行的贸易协定中。
中国******代表团发现“支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除外条款范围太广,请澳大利亚删除“但书三”中的d项。
澳洲工业能力计划旨在建设澳大利亚工业参与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国防采购的能力。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适用于复杂的采购,在确定国防能力是否来自澳大利亚或海外供应商时,性价比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有关澳洲工业能力计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国防部网站上的《国防采购政策手册》。
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在任何时候使用该计划来排除本应涵盖的任何特定采购。国防采购必须证明物有所值。这种排除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并包含在澳大利亚所有现有的贸易协定中。
在《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6)》一文中,我介绍分析了日本承诺的“中央政府实体”仅仅只有25个,但根据日本《国家政府组织法》和《内阁机构设立法》的规定,日本承诺的附件一涵盖所有内部分支机构、独立机构、附属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地方分支机构。显而易见,仅仅从数量上很难判断GPA成员受GPA覆盖范围的大小或宽窄。
又如《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5)》一文中,我介绍分析加拿大所承诺的附件一,共计78个“中央政府实体”名单;
再如《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4)》一稿中,在分析瑞士、挪威等EFTA成员的附件一时,我发现各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实体”均有数百个。
对加拿大的质疑事项,澳大利亚于2016年1月20日进行了书面回应,以下系由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的有关澳大利亚最初附录一报价的问题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加拿大注意到,澳大利亚在GPA附件一的初始要约中65个实体的名单与澳大利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要约中的67个实体不匹配。加拿大鼓励澳大利亚在其下一次修订提议中纳入以下实体:
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澄清,相对于澳大利亚-日本自由贸易协定(JAEPA)中列出的69个实体,澳大利亚初始报价中涵盖的实体数量较少;澳大利亚-韩国自由贸易协定(KAFTA)涵盖的70个实体;以及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区(AUSFTA)17个类别组合下列出的78家实体。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解释其《政府采购协定》要约所涵盖的实体数量与双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差异。具体而言,这些差异是政府重组的结果还是覆盖范围的差异?如果这些变化是政府重组的结果,澳大利亚能否分享总结这些变化的任何相关信息?如果这些变化是由于覆盖范围不同造成的,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确定其一项或多项其他贸易协定中未涵盖的澳大利亚对GPA初始出价中的实体。
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提供的实体数量的差异是政府机构变化的结果。然而,总体覆盖率是一致的。出价的实体数量的变化是由于实体被取消或并入其他实体。鉴于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澳大利亚向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提出的初始报价之间发生了大量的政府机构变化,要为这些实体中的每一个变化提供准确的解释将是困难和漫长的。澳大利亚很乐意应要求对具体实体的变更作出解释。
加拿大注意到澳大利亚对中国香港问题的答复,该问题涉及根据“但书二”注释,排除由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或其代表进行的采购。加拿大建议澳大利亚探索另一种语言的表述方式,更明确地说明政府律师局是涵盖实体总检察长部的一部分。
澳大利亚无法满足加拿大的要求,因为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职能不包括覆盖范围之内。2015年7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并入总检察长部。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职能不受澳大利亚采购框架义务的约束,不能成为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要约的一部分。
加拿大要求澳大利亚澄清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的“但书三”中d项的必要性和理由。如果该计划属于GPA第三条的范围,GPA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将不适用于作为该计划一部分的采购。
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旨在建设澳大利亚工业参与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国防采购的能力。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适用于复杂的采购,在确定国防能力是否来自澳大利亚或海外供应商时,性价比仍然是首要考虑因素。有关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澳大利亚国防采购政策手册》,该手册每年修订一次。
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在任何时候将这个计划用于排除本应涵盖的任何特定采购。国防采购必须证明物有所值。这种排除是澳大利亚政府的要求,并包含在澳大利亚所有现有的贸易协定中。
澳大利亚感谢日本2015年12月21日分发的有关对澳大利亚加入GPA的初始出价提出的意见和改进要求。对日本提出的问题,澳大利亚于2016年2月10日作出以下答复,并由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予以分发。
正如加拿大指出的那样,日本还注意到,澳大利亚在GPA附件一的初始出价中65个实体的名单与澳大利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要约中67个实体的名单并不完全对应。因此,日本鼓励澳大利亚在其下一次修订报价中包括以下实体:
澳洲对其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但书”中,日本要求澳大利亚探索更准确地反映“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情况的语言表述,该语言描述可能要解释“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正在并入总检察长部,并更清楚地描述本说明打算排除的内容。
2015年7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成为总检察长部的一员。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职能不受《联邦采购框架》义务的约束,也未在任何澳大利亚现有自由贸易协定中提供。联邦政府已就本说明咨询了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以确保其反映当前情况。
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采购类型或价值数据尚未公开,因为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从未涵盖该数据,也不需要在澳大利亚的电子采购系统中报告公共合同。
澳大利亚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本文之前的文章讨论了澳州附件一对65个中央政府实体的首次报价及其“但书”,由此引来中国香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中国******等GPA成员的回应。面对这些不同的声音,就先后收到的文件,澳大利亚逐一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答复,有欣然赞同完全采纳的,也有始终不渝坚持己见而拒绝建议,并解释说明不予以采纳的相应理由。总体来看,对附件一的初步报价,申请方与缔约方之间的讨价还价,彼此差距不是很大,谈判空间较小。而在所有的互动中我发现,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和澳大利亚国防部的某些实体及其采购标的,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澳州与GPA成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似乎都没有商量的余地。读者们可能注意到,作者以往在本专题的多篇稿件中,澳大利亚与GPA成员一直还未互动的还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联合王国、瑞典、西班牙等28个欧洲联盟国家。对于澳州的初始出价,欧盟究竟会怎么样进行回应,是不是全部肯定GPA前述成员的建议,还是赞同澳州始终不渝的意见呢,我想在接下来的稿件中就说说欧盟与澳州的互动。
欧洲联盟前身欧共体系《1979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方和创始成员,当时欧共体成员包括联合王国,虽然英国系GPA的最新缔约方,但在《政府采购协定》的时间已经长达40多年,基于此,我认为,澳州是GPA的第48个成员,对此,我在《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1)》一文中已经论述。有关联合王国脱欧及其重新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情况,详见我本人2021年9月10日开始在“公共合同”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脱欧后的英国重新加盟》系列稿件。在澳州申请加入GPA的谈判期间,欧盟共计28个成员国,英国还没有脱欧,当时还不是GPA的缔约方,不能就澳州的加入独立公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能由代表28个成员国的欧洲联盟统一就澳洲的报价进行评论。
2016年2月10日,应欧洲联盟代表团的请求,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欧盟回应澳大利亚首次市场准入出价的评述。在介绍欧盟意见之前,我觉得非常有必要了解欧盟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实体。
由于欧盟成员国近30个,各成员国都在其附录一中的附件一罗列了本国的中央政府实体。对此,如果对28个国家的附件一清单全部进行介绍分析特别困难,我想,还是举一反三,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英国进行介绍评述。
虽然联合王国如今已经不是欧盟成员,但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基本上保持了欧盟公共合同授予的法律体系。基于此,我在后续的稿件中还会不断提到英国公共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脱欧后经过修订的公共合同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