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明明自己身为女子,却不知道自尊自爱,组织另外七名失足女子从事色情服务活动。这是江西万载县女子龙某干出的龌龊事。而龙某还把自己的亲弟弟拉进了卖淫团伙,让他负责开车接送失足女子去宾馆,最终龙某把自己和弟弟都坑进了铁窗内。2022年9月29日,江西万载县检察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龙某在万载县康乐街道中段租赁两间无门牌号的店铺从事卖淫活动。起初仅有少数卖淫女,龙某负责接单、接送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宾馆进行卖淫。以后该窝点生意渐渐红火后,逐渐有较多卖淫女在此聚集,便由龙某组织卖淫女具体卖淫,龙某提供吃住给卖淫女,同时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分成比例。
生意越来越好,龙某便安排其干空调安装工的弟弟,使用电动车或小轿车专门从事卖淫女的接送。通常嫖客开车上门挑选卖淫女或通过微信联系龙某,需要失足女后,龙某发卖淫女照片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后告知具体酒店位置,龙某安排其弟弟驾车带着卖淫女至嫖客所在的酒店,卖淫女与嫖客交易后,再驾车将卖淫女接回窝点,嫖资有时嫖客会先发给龙某,有时会通过扫码等方式支付给卖淫女,再由卖淫女带回与龙某分成。
此后,龙某又搭上了当地某保安公司的保安队长余某某,她安排余某某参与协助龙某用车辆将卖淫女送至嫖客指定的酒店。此外,龙某和余某某也曾将打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发放至万载县城各大小宾馆,当有嫖客通过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龙某或者余某某时,由龙某安排卖淫女,再由二人送至嫖客指定的宾馆进行卖淫,从中分成牟利。
检察机关认为,龙某组织七名成年女子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的弟弟、余某某发放招嫖卡片及用车辆接送龙某组织的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