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022年8月9日,吕某带着泰迪犬在平阳县某处散步时与缪某饲养的捷克斯洛伐克狼犬相遇,两只宠物犬“一言不合”便互怼撕咬。由于体型悬殊,捷克斯洛伐克狼犬很快将泰迪犬咬伤,导致其背上及腹部受伤。由于应激反应,泰迪犬又将主人吕某咬伤。
事故发生后,吕某将泰迪犬送往温州市某动物医院接受外伤手术治疗,支出治疗费1196元。吕某注射狂犬疫苗5针,花去医疗费1716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吕某将缪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未牵引狗绳,未为狗戴嘴套;缪某带饲养的大型犬进入限养区,未为狗戴嘴套,亦未办理养犬登记,违反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据此,判决由吕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缪某承担70%的责任,缪某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409元。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按要求完成登记、强制免疫、年检、注射疫苗,携犬出户时使用绳索牵引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吠或犬只攻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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