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宣城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现对11月排查出具有一定事故隐患的3处路段进行曝光,宣城公安交警提醒途经车辆驾驶员注意提高警惕,控制好车速,安全驾驶。
2022年7月28日8时33分,章某贵驾驶皖B28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桃花潭镇查济石矿驶往芜湖市新联搅拌站,沿合黄路(省道103)自西往东行驶至243公里加500米处(合溪村六甲组路口),与沿村村通公路由北往南盛某民驾驶的皖JL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盛某民当场死亡,两车及雪亮工程监控设施、金属防护栏、自来水管道、稻田等不同程度损坏。
章某贵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章某贵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盛某民驾驶摩托车通过有交通标志(让行标志)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盛某民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盛某民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盛某民在此事故中死亡原因之一是因为颅脑损伤。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盛某民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章某贵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