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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助小孩后发成被告孩子母亲诉称侵犯名誉权索赔5万律师:关键看发布内

时间:2023-12-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严先生经营的店铺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的东湖公园附近。今年8月8日下午6点多,他见一名小女孩一个人在湖边玩水,出于安全考虑,他冲过去拉她上来。“当时水很深,周边一个人都没有。小孩可能调皮,我拉她上来后,她又下去玩水,拉了好多次。”

  严先生介绍,自己是在公园周边开店,在店铺每天都可以见到这个小孩,自己已经帮助她多次,“有时候看小孩可怜,我同隔壁小卖部老板聊天,小卖部老板称不用理她,这个小孩从开始会爬就已经是这样(一个人)了,她妈妈日夜在这里打牌。”后来,他将现场情况拍成视频发布到网上,并配文,“又是这个放养的小女孩,这个当母亲的日日夜夜在东湖打牌,万一掉下去没人看到的话就悲剧了。”

  严先生称,他将视频发到网上的初衷是想提醒家长们,要注意孩子的安全。令严先生意料不到的是,视频发布后,他被孩子的家长吴女士起诉,“因为我说了‘孩子妈妈日夜在公园打牌,不理小孩生死’这句话,孩子母亲现在报警,又去法院起诉我。她说因为这件事对她造成了影响,影响她晚上睡不着觉,有焦虑障碍等。”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该名誉权纠纷一案将于11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吴女士称,其与丈夫已离异,小孩一直是由她一人独自抚养。吴女士的诉求是严先生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她赔礼道歉并在茂名日报及抖音刊登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的问题。严先生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看到无人照看的女孩,上前帮助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其拍视频提醒母亲,希望女孩家长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

  付建介绍,从法律角度上讲,如果严先生拍摄视频没有编造或夸大事实,那么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其视频所传播的内容并非事实,并对女孩母亲照看女孩进行不当的解读或传播,那么可能构成侵权;从道德角度讲,严先生的行为值得赞扬,体现了对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单从严先生的行为上分析,严先生是出于好心救助小孩,发布视频的初衷也是为了警醒其他家长不要让小孩到湖边玩耍,其行为可能尚不足以导致小孩家长名誉受损。若对小孩母亲造成社会困扰,可以要求严先生删除视频。”

  “现小孩母亲以名誉权起诉,称自己精神焦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应提供相关鉴定证明证据,调查机关也要实地走访,调查小孩母亲是否有打牌不看管小孩等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付建介绍,若跟此事件无关,则严先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大家在保护他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捏造事实),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本事件中,严先生只是善意提醒、警示,并无恶意。

  赵良善强调,此事也给严先生及社会大众敲了个警钟,在网上发视频时要审慎,对出镜的女孩或其他人要打上马赛克,不然会涉嫌侵犯他人的相关权益。

  “不给吃喝,殴打婆婆”“现在有这样的人打老人”……日前,顾某某接到多位朋友询问后看到一条题为《XXX打婆婆不给饭吃虐待老人》的视频,内容为其婆婆自述丈夫在去世前之后的一些情况,而发布者竟是其妯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讨公道”短视频,传播自认为的“事实真相”,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短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自从妯娌钟某某“控诉”自己虐待婆婆的视频被发布,顾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均遭到不利影响,无奈之下,将钟某某告上法庭。

  原告顾某某表示,她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相处融洽。被告钟某某的视频发布后,原告顾某某随即招来非议,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及工作。被告钟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理应向原告顾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钟某某辩称,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就向被告钟某某反映原告顾某某不给饭吃还打她,期间也多次向居委反映没有饭吃,被告钟某某也曾看到原告顾某某扇了婆婆一个耳光,基于此被告钟某某才到原告顾某某家中给婆婆录了这段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希望能够解决婆婆的吃饭问题,并非捏造事实,侵犯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被告存在侵权,影响范围也很小。

  闵行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据等情况,作出如下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权。而名誉权的侵权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虽然在标题中声称原告顾某某不给婆婆饭吃虐待老人,但视频内容与该题目并无直接关联,所使用的“打婆婆”、“虐待”等字眼也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无证据证明原告顾某某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无疑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人品的质疑。

  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虽未直接提及原告顾某某的姓名,但是其标题中涉及的原告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已经足以让他人将视频指向的对象与原告顾某某对应。

  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相应视频,且获得了一定的浏览量以及网友评论,足以认定该视频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社会评价的降低通常以第三人的感受来进行判断,原告顾某某因被告钟某某的视频招来非议即是社会评价降低的表现。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顾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令被告钟某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名誉是指他人对于特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即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认识到:使用攻击性语言贬低他人、散布或捏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以及为博取眼球夸大事实和使用带有较强误导性的辞藻都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空间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通过网络寻求帮助、主张权利更应当秉持客观理智的态度,切勿一时冲动之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让自己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

  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来说,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确定侵权主体,并要求发布者或平台删除相应信息以避免损害扩大化,同时受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一方面,要畅通投诉渠道,例如建立投诉反馈系统、提供举报邮箱等,及时处理用户的侵权投诉。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根据《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平台一旦发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要及时联系作者、下架侵权信息,将损害降到最低。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慎用发布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固然享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信息网络中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此,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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