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明朝地方行政区划是省-府-县和省-府-州-县并存的制度,在明初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辖县和属州,直隶州辖县。属州有别于直隶州,直隶州直属于承宣布政使司,与府平级。后到清朝虽基本沿袭明朝的制度,但它却加入一个独特的行政区划,那就是厅。
清朝的“厅”行政区划主要是用在清朝新开发的地区,亦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区域。在最开始厅并不是固定的单位,当初清朝的知府为了更好的治理地方,于是就将同知和通判派驻府下的各个要地,负责某个事务,比如断案、治河、镇压地方等,而此时这个同知或通判所领的办事机构就被称为“厅”。
后清廷发现这个“厅”单位有助于它更好治理一些特殊的地方,那些不适合设直隶州、府或县的新开发或少数民族区域。之后清廷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个单位,自此开始“厅”成为了清朝正式的行政区划。比如清朝在陕西设立了汉阴厅、潼关厅、留坝厅等。
同时有趣的是根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散厅的建立来比直隶厅早,在当时清朝五分之三的散厅是在康熙和雍正设立的,而直隶厅却基本是在乾隆时期才开始设立的。当然这个并不能百分之百准确的就认定这是确定的,因为在清朝将直隶厅和散厅被正式确立为行政区划的是在嘉庆年间,而非乾隆时期。
清朝的厅级区划与明朝的州级区划是差不多的。它也分直隶厅和散厅,其中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直属于省,而散厅则与县、散州平级。但需注意的是清朝的直隶厅和散厅基本是不领县的,它是单独存在的。同时散厅一般是有府来管辖,而不归直隶厅管辖。此外,直隶厅和散厅的称呼是在乾隆三十五年之后才出现的,在这之前并无“厅”的称呼。
清朝最开始设立厅主要是针对边疆地区的,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等西北地区和四川、云南等西北地区,可以说最开始的厅是清朝为了更好的管理边境地区的机构,因为在当时边境地区人口稀少,但是作为边境要地的安全一定是需要保障的,不过由于在边境需要管理的事情不是那么的多样,所以没必要同内地一样设立府和县,最终就诞生了厅这一单位。其实就好比春秋时期设立县的目的一样,不常设但需要。
后到了康熙年间,随着全国趋于稳定,全国几乎都已归顺清朝。随着全国的稳定,随之而来的是民族问题接踵而来,在蒙古等一些地区随着汉族人群的壮大,越来越多的民族问题开始出现。比如在蒙古汉族和蒙古族同时犯罪,作为当时蒙古地区的管理者那些蒙古族人基本都是偏向蒙古族人的,所以在当时造成很多的案件都不能被公平的处理。
同时再加上当时越来越多的民人涌向蒙古族统治的地区,但是在当时清廷早就向蒙古族保证过不会剥脱他们对于蒙古的管理权,后又因蒙古族对汉族的无情欺压。最终清廷决定实施“借地养民”,即在蒙古地区专门设立“厅”一级单位来专门管理汉人事务,包括案件审理、汉与蒙古的民事纠纷等等。当然这个厅只能管汉人,蒙古人和满人的事务一概无权管理。
当然清廷会在这些设立厅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清朝想要彻底地控制这些地方,使它们最终彻底的归属于中央。毕竟在当时如果一下就在这些地方设立与内地完全一样的县和府制,那些蒙古贵族肯定不同意,所以先设有别于内地的厅来管理这些地方的汉民,之后随着汉民在蒙古地区人口越来越多,自然而然厅的权力也将越来越大,最终取代蒙古贵族对于蒙古的统治。而后随着“厅”这一单位对于清廷益越来越大,清廷开始在全国各地需要设立的地方建立了“厅”。
清朝的直隶厅的最高长官多为正五品同知,但有一个直隶厅是例外的,那就是甘肃的哈密厅,它的长官是正六品的通判。同时散厅的长官基本都为正六品的通判。各厅同知或通判下辖巡检、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属官,基本与府县的属官一致。
同时终清一朝一共在全国设立了34个直隶厅、78散厅。此外需注意大部分直隶厅的长官他的职权有别于其他府的职权。比如清朝设立在蒙古设立的长春厅,这个厅的长官只管“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而地租、蒙古事务皆不归他管,而是归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管理,同时这个辖区的所有有关八旗人的事务也不归他管,而是归吉林将军管理。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直隶厅的长官权力都要比府的长官小,这也是为什么直隶厅虽然与府平级,但长官却要比知府低,直隶厅的长官最高为正五品,而知府确是从四品的最主要的原因。毕竟直隶厅管理的事情远远不比知府,且直隶厅的长官基本上只管理地方上有关汉族的案件审理和镇压地方汉族。
当然在清朝“厅”除了作为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外,在清末还作为内阁及六部的政务机关,如承宣厅、承政厅和参议厅等。比如承宣厅就是掌诏书的发布的,承政厅就是掌行政事务的。总得来说我们现在的财政厅、司法厅、公安厅和教育厅等都是来自于清未所设的厅级单位。